健康老人的家庭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失智症伴隨心智問題,讓照顧者備極辛勞,「久病床前無孝子」,那是不堪負擔的沈重照顧工作。失智症家庭照顧工作繁重,有關法律的照顧服務建議作為:
1. 召開家庭會議
家是永久同居的親屬團體,照顧失智症者必須家人同心協力,提供完整的照顧計畫才能維護失智症者的生活品質與權益。透過家庭會議,讓家人瞭解失智症的情況,避免照顧工作留由少數人單獨負擔,形成不可承受的壓力;另公開的家庭會議,讓家人瞭解失智症者的照顧需求與費用負擔,避免長輩因失智而有財產管理顧慮。
2. 妥善保管身份證件
失智症者常因心智障礙,自我財務管理能力不足,為避免失智症者遭侵害,照顧者有必要妥善保管失智症患者身份證件、印鑑證明、印鑑章、房地權狀等相關身份、財產資料,以免遭人侵害財產,甚至被冒用為空頭公司負責人、詐騙人頭帳戶。
3. 預立代理人委託書
在日常生活中,房地的買賣、租賃或車禍和解事件,常會依民法第534條書立委託書,授權特別代理人代理委任事務。失智症者常發生缺乏處理日常事務能力,在受法院監護(輔助)宣告前,法律上被認定為正常行為人。為免紛爭,如診斷有失智症時,可先透過預立委託書(完成法院公證)確保代理人得代理失智症者為重要事務的處理。
4. 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失智症者常不能或不足處理日常事務,致遭利用或受侵害,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為失智症者選任家長(法定代理人),將失智症者保護比照兒少保護,以為維護失智症者社會功能及權益。
5. 權益受損,可要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
失智症者如因心智缺陷,致財產受損(例如假買賣真贈與、偽造文書等),該法律行為違反失智症者的真實本意,侵害失智者權益,在監護(輔助)宣告後,可由選任的監護(輔助)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民刑事告訴、請求,要求回復原狀,歸還金錢、物品。
失智症者的權益保障有許多方式,並非每項皆須進行,以上常見法律保護作為僅供失智症家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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