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適用對象、預立流程一次了解 搞懂了,人生最後一哩路更安心

病主法適用對象、預立醫療流程一次了解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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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大人的你,曾經關心過自己的老後、想過人生最後一哩路嗎?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攸關老後善終問題。這篇文章將告訴你病主法的內容是什麼、病主法和安寧緩和條例、安樂死有什麼不同?病主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要如何得到病主法保障?預立醫療決定啟動後,需要哪些法律文件?不論是為了自己或家人,以下分析讓大人們知道如何利用病主法,安心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

病主法的內容是什麼?

(年滿20歲後,無論在生命的哪個階段,都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思考自己的最後一哩路可以怎麼走。照片來源:Shutterstock)

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尊重病人的自主權,一旦病人在進行法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後,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之後,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等關係人都不得妨礙醫師依據病人在「預立醫療決定」中所做的處置。

同時,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讓醫師可以放心幫助病人善終,不用擔心被告。

病主法和安寧緩和條例、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路,一旦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就代表到了疾病末期,將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但由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適用於疾病末期病人,不適用於植物人及其他陷入永久昏迷或極重度疾病的病人,因此,在積極推動下,「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正式於台灣上路,成為亞洲的第一部善終法案。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條例有什麼不同?
  病人自主權利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理論基礎
  1.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
  2. 保障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利
適用對象
  1. 末期病人
  2. 不可逆轉的昏迷
  3. 永久植物人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
僅限末期病人(如癌症末期,僅剩半年生命)
可拒絕的醫療選項
  1. 維持生命治療(如心肺復甦術、呼吸器、血液製品、化療或透析、抗生素等)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鼻胃管灌食等)
  1. 心肺復甦術
  2. 無治癒效果、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
簽署文件 由本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家屬不能代簽。 由本人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或最近家屬簽同意書。
事前的醫療諮詢 需要,得先經過法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才能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且需由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有指定)共同參加。 不需要。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文創新書院、立法院榮譽顧問楊玉欣、病人自主研究中心。研究整理:林怡廷、張靜慧)

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對象更廣、可拒絕的醫療選項更多。由於「預立醫療決定」(AD)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簽署,不能由親屬代簽,且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必須經過法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更為自主,也更為專業。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提供的「拒絕醫療」選擇,是在特定狀況下,拒絕以人工或醫療儀器維持生命,讓每個人都能在自主意願下,有尊嚴地自然死亡。至於安樂死,是以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的生命,目前在台灣仍不合法。

病主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對象包含5種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2. 不可逆轉的昏迷:外傷所致超過6個月、非外傷所致超過3個月,意識仍沒有恢復跡象。
  3. 永久植物人:外傷所致超過6個月、非外傷所致超過3個月,仍沒有改善跡象。
  4. 極重度失智: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3分以上,或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疾病: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如何得到病主法保障?先做好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為了讓親愛的家人理解並接受自己的決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規定必須要有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與。照片來源:Shutterstock)

1.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怎麼做?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邀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與,並向醫療機構預約時間後,與醫療團隊討論在5種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討論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需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或公證人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並註記於健保卡。

2.如何啟動預立醫療決定(AD)?

當疑似5種臨床條件之一發生時,經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病人符合5種臨床條件之一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AD)內容才會啟動及生效。

依照預立醫療決定(AD),病人可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如心肺復甦術、使用呼吸器、葉克膜、輸血、打抗生素等)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鼻胃管、胃造口、全靜脈營養等)。若病人拒絕接受上述治療,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有尊嚴地善終。

專家提醒,要讓親近的家人知道自己曾簽過AD,這樣當自己可能進入5種臨床條件之一時,才有人去提醒醫師評估是否符合條件,預立醫療決定(AD)才能啟動。

預立醫療決定啟動後,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預立醫療決定(AD)」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預立醫療決定應放入病人的病歷中,並提供文件影本給病人指定的代理人、家屬和病人的律師。病人及其家屬最好把預立醫療決定放在容易取得的地方,一旦需要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就可以立即出示預立醫療決定。

若病人覺得自己在病重意識不清時,需要自己信賴的他人代為簽署意願書,可提前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一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楊玉欣x譚敦慈主講:了解病主法、預立醫療決定

因為愛自己也愛父母,所以更要及早一起做出決定。討論善終的實踐,不再是忌諱,而是愛的開端、更是活得幸福的關鍵。大人社團邀請病主中心楊玉欣執行長、譚敦慈護理師對談,陪您一起了解如何和父母一起做最重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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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主法,你需要知道的是

病主法的內容是什麼?

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尊重病人的自主權,一旦病人在進行法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後,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之後,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等關係人都不得妨礙醫師依據病人在「預立醫療決定」中所做的處置。

同時,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讓醫師可以放心幫助病人善終,不用擔心被告。

病主法和安寧緩和條例、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路,一旦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就代表到了疾病末期,將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但由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適用於疾病末期病人,不適用於植物人及其他陷入永久昏迷或極重度疾病的病人,因此,在積極推動下,「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正式於台灣上路,成為亞洲的第一部善終法案。

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對象更廣、可拒絕的醫療選項更多。由於「預立醫療決定」(AD)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簽署,不能由親屬代簽,且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必須經過法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更為自主,也更為專業。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提供的「拒絕醫療」選擇,是在特定狀況下,拒絕以人工或醫療儀器維持生命,讓每個人都能在自主意願下,有尊嚴地自然死亡。至於安樂死,是以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的生命,目前在台灣仍不合法。

病主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對象包含5種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2. 不可逆轉的昏迷:外傷所致超過6個月、非外傷所致超過3個月,意識仍沒有恢復跡象。
  3. 永久植物人:外傷所致超過6個月、非外傷所致超過3個月,仍沒有改善跡象。
  4. 極重度失智: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3分以上,或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疾病: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如何得到病主法保障?

1.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怎麼做?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邀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參與,並向醫療機構預約時間後,與醫療團隊討論在5種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討論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需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或公證人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並註記於健保卡。

2.如何啟動預立醫療決定(AD)?

當疑似5種臨床條件之一發生時,經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病人符合5種臨床條件之一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AD)內容才會啟動及生效。

依照預立醫療決定(AD),病人可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如心肺復甦術、使用呼吸器、葉克膜、輸血、打抗生素等)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鼻胃管、胃造口、全靜脈營養等)。若病人拒絕接受上述治療,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有尊嚴地善終。

專家提醒,要讓親近的家人知道自己曾簽過AD,這樣當自己可能進入5種臨床條件之一時,才有人去提醒醫師評估是否符合條件,預立醫療決定(AD)才能啟動。

預立醫療決定啟動後,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預立醫療決定(AD)」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預立醫療決定應放入病人的病歷中,並提供文件影本給病人指定的代理人、家屬和病人的律師。病人及其家屬最好把預立醫療決定放在容易取得的地方,一旦需要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就可以立即出示預立醫療決定。

若病人覺得自己在病重意識不清時,需要自己信賴的他人代為簽署意願書,可提前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一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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