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遺囑的法定作成方式
自書遺囑
(照片來源:Unplash)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需注意的是,口授遺囑因為是處於較危急時所做的遺囑,在要件上也較為簡便,因此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立哪種遺囑比較有利?
這是大家最常問律師的問題,就上面幾種遺囑作成方式,我認為在預算可及時,「公證遺囑」會比「代筆遺囑」更好,「代筆遺囑」又比「自書遺囑」或「口授遺囑」爭議性更低。
雖然自書遺囑跟口授遺囑,只要形式要件符合,證據保全方法(例如:錄音錄影)做好,效力並無差異,但是因為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數較多(幾個證人同時說謊的機會比較少吧?),日後繼承人爭執的機會跟風險就更低了。
哪些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其他4種遺囑都需要見證人,但要注意,有5種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照片來源:Shutterstock)
法律規定不能當遺囑見證人者如下: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子女或祖父母)。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可別千萬找有利害關係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當證人,否則遺囑效力就喪失了。
律師分享:什麼是「家事法」?
從2012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台灣「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規範,至少包括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事件。
另外,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事件也屬家事事件的範圍(如果違反保護令,則是屬於「刑事案件」,會經由檢察官偵查辦理)。
「家事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打個比方,跟商業上往來的對象因債務糾紛上法庭,雙方都應該是各憑證據說話、據理力爭;但如果法庭對面坐著的是曾經相愛的對象,或是至親、父母、手足,還能一樣「據理力爭」?爭得又只是「理」嗎?「情」的成分是否更高?
曾經約好要攜手共度人生的伴侶或曾經天倫和樂的家人,會鬧上法庭,有時癥結不在證據或法律爭議,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久以來的小爭執。
從一開始欠缺溝通或溝通缺乏技巧,演變成冷漠、怨懟,乃至更深的誤會,最終累積成強烈的對立及不信任,甚至比商業糾紛的對手還要痛恨彼此。
商場上,或許因為商譽的無形羈絆,面對法院確定的判決,往往比較願意或甘心配合執行。但家事事件的當事人,一旦法院作出影響自己情感聯繫至深的判決,例如:子女監護權、保護令或遺產分配;若法院不協助當事人瞭解真正問題所在,沒有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常會變成敗訴的一方不願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執行,甚至衍生其他官司。
因此,家事事件法中設計了許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企圖緩和當事人的情緒,或調和爭議解決的尖銳對立。
例如:專業法官跟調解委員的要求、程序不公開、擴大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專業的程序監理人協助評估報告、家事調查官、擴大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並運用社會工作、心理諮商、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以求妥適、統合弭平家庭糾紛,避免紛爭再起,也保護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利益。
(本文由悅知文化授權《大人社團》原文轉載,圖文經編輯並增訂小標。)
作者:楊晴翔
出版日期:2022/07/04
